水权交易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Research of Legal Ques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fer System
康建胜;卫霞
【摘要】水权交易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来平抑自然资源分布不平衡,我国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实行水权交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中国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应该从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平等的主体;完善水权交易机制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完善
【全文】
我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南多北少,相差悬殊,水资源分布与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极不平衡。南方汛期水多成灾,北方水少旱魔肆虐。水资源地区占有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水权交易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来平抑自然资源分布不平衡,以此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体现,是水资源保护手段的市场选择,并将被证明是有效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有效手段。
一、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水权交易作为一种现象,早在20世纪中期以前,就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出现,但是可交易水权这一概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建立正式的水市场的背景下,才作为水资源市场配置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而被提出。目前,以智利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承认了正式水权交易法律制度,[1]我国1999年开始提出水权、水市场和水价改革,实践中的水权交易也以2002年水利部在甘肃张掖市的水权转让试点工作,对权利人使用特定区域——梨园灌区水资源的水的权利通过“水权证”予以确定,允许水权人将其结余的水权进行有偿转让,这一尝试揭开了我国水权交易的真正序幕。到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首次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水权”术语,并指明水权转让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2]2006年制定的《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使用了“水权”概念并使水权制度体系将具雏形。
中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水权交易事实上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有偿转换。水权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参与市场交换的只是其中的水资源的使用权。2005年水利部出台的“关于
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同的表述:“水权转让就是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凡文中涉及到可交易的水权,均指水资源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