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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等国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规定的启

美法等国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规定的启


Refer the Legislation of Underground Drinking Water protection in America and France to Study Countermeasures of Underground Drinking Water Protection in China


蓝楠


【摘要】着眼于对我国地下饮用水源进行保护,在对美法等国地下饮用水源法律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的必要性和法律调控现状深入评析,提出强化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的具体措施,为我国饮用水源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现状;对策分析
【全文】
  地下水是供人类饮用的最好水源,它以数量稳定、水质甘甜和处理费用低等而备受人类青睐。世界上有条件的国家都把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首选目标。许多国家的饮用水中,地下水所占的比例很高,如法国是65%,德国是72%,瑞士是84%,奥地利则高达90%以上。[2]我国有7亿人饮用地下水,半数以上的城市、乡村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以地下水为主要的供水水源。但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突出,大大增加了对地下饮用水源的开采,加上对地下饮用水源认识的不足和开发利用的不当,导致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下饮用水源浪费和污染现象,特别是关于地下饮用水源的法律调控滞后和不完善,极不利于对地下饮用水源的保护。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以促进地下饮用水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美法等国地下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地下饮用水源有许多不同于地表饮用水源的特点,其储量丰富,可以解决枯水季节的饮用水供水问题、建立地下蓄水层成本较新建地表水水库低,如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地方水利机构每年将25亿m3左右的水贮存地下。到1980年,该州已有3450亿m3的水贮存在两个水利工程项目示范区内,其单位成本平均至少比新建地表水水库低35%—40%、其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更大等,各国都加强了对地下饮用水源的法律调控。
  
  (一)地下灌注控制计划
  
  美国对地下饮用水源的保护首先通过要求联邦环保局制定关于州的地下灌注控制计划的条例予以特别保护来实现。[3]
  
  美国《饮用水法》要求联邦环保局制定关于州的地下灌注控制计划的条例。该条例规定防止地下灌注活动污染饮用水源的最低要求。该法要求联邦环保局编制一份需要控制地下灌注活动的州的名单。凡列入此名单的州必须制定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并报联邦环保局审批。如蒙批准,该州就获得实施该计划的权力。如州不呈报或联邦环保局不同意州呈报的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则由联邦环保局为该州制定并实施地下灌注控制计划。其内容主要有:地下官话组许可证、现场检查、监测、保存资料和报告、法的执行(行政命令、行政罚款、民事罚款、强制令、刑事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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