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两个凡是”

  
  其次,我国大部分法院现在已经实现了开庭的全程录像,也实现了法院部分裁判文书上网,技术条件完全具备,也有可行性。有人或许认为这样做的成本太大,其实现在我们已经有一些现成的条件可依依赖:我在全国各地看过很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几乎都配备有庭审的全程录像,庭审完之后书记员都会制作光盘,如果案件审理后引起争议,庭长或者审委会也会调取当时的录像查看。现在全国检察系统基本实现了自侦案件的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也在试点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但我认为最容易实现的其实是法院,大部分法院依赖现成的技术条件完全可以做到。裁判文书上网也推行了好多年,有做的好的像海南省法院的三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基本上都可依在网上查到,但也有的只是装装门有选择性地挑一些优秀裁判文书上网。

  
  再次,参照美国、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成熟做法,这两条建议在现实上也具有可操作性。虽然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媒体直播是否进法院存在争议,但庭审录像是有的。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判例制度,已经生效的裁判是可以在判例汇编里查到的。而在网络时代,美国法院的判决书都能在网上直接查到全文,这些都没有任何问题。2006年我去台湾时注意到台湾地区同样也是这么做,开庭时全程录像就启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购买光盘(价格是100元新台币,合25RMB)。而所有的判决书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只是在一些有伤风化的案件或者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名字用“梁○○”等字样代替。

  
  最后,这两条建议对人民法院利大于弊。推行这“两个凡是”可以净化司法审判的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这两条建议的实行,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很高,也会触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但反过来想,这两条建议若实现,证据质证和判决的理由公诸于众,可减少民众对司法的猜疑,也使违法的司法人员有所顾忌,促进公正审理,大大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并且,法官若要保持职业操守和独立,也可以借此杜绝来自法院外的行政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中说得很好: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当公开审判的阳光照彻法庭的时候,司法不公的疑窦和阴霾也就慢慢消散了。

  
  或许有人看到这里,会说:这都是书呆子的建议,在我们国家不现实。我要说的是,这两条建议其实都已经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部分实现了,只是程度的问题。难道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的决定是书呆子做的?它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实现了,难道台湾地区不是中国?顺便提一下,台湾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就是在最开始的时候很多人觉得“不可能”的情况下,一步步靠法律人去实现的!当年那些大摇其头说不可能的人,现在都闭嘴了。如果不做,就什么都不能改变,如果去努力推动,它总会一点点改变的!要安于现状很容易,要向前走才是难的。上述两条建议,比起宏大的司法独立、陪审团等建议,我认为是可行的。当然,客观地说,我的建议其实毫无创新之处,只是使审判回复其本来应该有的公开、公正。毕竟,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