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两个凡是”
吴丹红
【全文】
我向最高法院建言“两个凡是”,以减少甚至杜绝司法不公:
1、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庭必须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并制作光盘,当事人在庭审后可以以成本价购买该光盘;
2、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并公开判决的案件,法院必须于判决生效后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判决书全文。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总是被一些司法潜规则甚至司法腐败冲垮。本人接受十几年的法学理论学习,又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深感“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巨大差距。透过我在吴法天微博
http://t.sina.com.cn/danhon>)里提过刑事司法的15条潜规则,不难发现,现在的审判不是纸面上的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在起决定作用,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才讲法律。即使小案,法官庭外勾兑的现像也不鲜见。更要命的是,这些“潜规则”根本得不到舆论的监督,法院庭审时限制媒体介入,旁听人员不得记录。由于一些案件审理不公,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诉、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否认,维稳,维稳,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君不见,最高人民法院门前每天黑压压的上访人群,各地涉及法院的群体性事件也屡有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既然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那么就应当让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司法独立是一个大问题,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能先从小问题入手,从细节和具体方面做起,来慢慢推动改革。而上述两条建议对减少司法不公的现象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
首先,这两条建议完全符合
宪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开审判意味着,在内容上,不仅公开审理的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的结果;在对象上,不仅向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公开,而且向媒体公开。审理的过程,应当尽量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否则庭后的评议和审委会讨论程序完全会把裁判的结论与庭审的过程切割,审判流为形式,增加“暗箱操作”的嫌疑。裁判的结果,除了向当事人公开外,还应当对社会公开,即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以网络的方式把判决书公之于众(名字部分可以稍做技术处理),便于普通公民随时查询和监督。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无论当事人的亲友、普通公民还是媒体,法院都应当给予其旁听的资格并积极地保障其实现。而社会民众对于公开的司法审判也应有知情权。在如今信息发达的时代,舆论监督藉着参与审判公开的过程,更能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