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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障及义务观

  
  义务本位之法律时代已载于历史画卷,权利本位或社会本位之现代法律取而代之。义务本位虽已流逝,然义务理念却并未被同步卷走。权利呐喊以及权利理念之宣扬,旨于激活与培育人之权利感情,然亦持续提示众人:唤醒权利之时勿忘沉睡之义务。

  
  法律确立权利规则,一旦复活即演变为人之权利意识与权利斗争实践。然法律亦确立义务规则,权利义务之法律逻辑坦然于世:不存无权利之义务,亦不存无义务之权利。权利为义务之价值证明,义务乃权利之生命保障。作为权利义务规范之国家强制,功利法律之终极目的并非固定与表彰人之权利,而在乎对诸存在个体,倾注立法资源,精心策划而成就一场义务安排,敦促各个成员维护国家秩序。甚至而言,权利之行使和实现仅为权利表象,其本质仍在于实践法律确立之义务规则。所谓“为权利而斗争”,实乃个体尊严保障和人性解放之目标,着眼于斗争功利,而未触及斗争靶向和技艺。为权利而斗争之靶向,义务是也;为权利而斗争之技艺,消防权障是也。为权利而斗争,乃向义务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若止于宣言,则仅为法律权利规则之形式捍卫,只有将斗争真正指向义务,使义务规则复活,方可裁定为权利而斗争之胜利,亦为法律之胜利。

  
  市场经济为人之权利意识供应时代环境,积极维权者与日俱增,实践“为权利而斗争”之百年呐喊。此权利走势无疑为法治之进步。不容忽视者,市场经济时代环境,固然催促个体崇尚权利理念,然传统文化所张扬之道德伦理规范似趋于淡漠,局部领域甚至已滑至近乎崩溃之边缘。相比权利理念释放和张扬,义务理念似显无精打彩,乃至进入沉睡状态。

  
  多少人,双眸紧盯一己之权与利,对他人之权与利及自己应尽之义务,视而不见;多少强势企业、强势团体,多少公权力,飘扬旗帜之上,染红“为民”、“为谁为谁”之高调标语,而面对“为权利而斗争”者,却又设置重重障碍,对义务竭力回避、对责任百般推脱,已成为一种时尚公关活动。对义务百般抵赖,此消极观念和扭曲法商,镶嵌于行为者骨髓,渗透于行为者灵魂。

  
  当代中国,法律规则已为富足,权利规则写满所有法律,成就温饱状态。现代人不缺权利规则,然有疑问者,为何主张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之时,往往又遭遇有形无形障碍,以使无数人发出“行权难,难于上青天”之哀叹?若仅仅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呐喊,行权之路漫长而布满荆棘,如此法治环境,即使人人权利意识淋漓发挥极至,义务观之匮乏徒生重重权障,行权成本亦高扬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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