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权力的限制
张仕吕
【摘要】在美国,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也越来越感受到法律的这一作用。本文提出了两个命题,这两个命题深受人们的支持,并且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这两个命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命题是:法律应当限制权力,法律能够限制权力。这两个命题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因此,本文先对法律“应当限制权力”进行了分析论证,针对这一命题的特性本文着手对“应当”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法律与权力具有各自的体系,没有进行融合的可能性。对于法律“能够限制权力”这一命题,本文先进行了综合论述,得出法律与权力的本质区别,这些区别具有重大的意义并且论证了法律上进行权力规范的目的是进行合法性论证。然后,针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不同特点进行了分别论述。权力行使的过程是解构法律的过程及权力配置走向传统是法律之所以没有“能够”限制住权力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法律;权力;限制
【全文】
引言
现代社会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视角,增强了人们对未来的憧憬。一些以往的不确定性因素随之消失,伴随而来的是人们越来越感受得到的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人们对于政治变得热衷,对于营造一种和谐的公共空间变得更加期待。人们希望在现代社会中有所突破,有所作为,能够以自身的能力试图去改变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解决权力引起的腐败问题。但是与这种激情相伴随的是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家们、权力拥有者们的唯唯诺诺。这一现状的出现破灭了人们对未来的憧憬,不确定性、不安定性、恐惧等等随之而来。人们越来越感受到融入一种共同体的必要。但是“那些缺乏共同体归属感的担惊受怕的孤独者们将继续寻找一个没有恐惧的共同体,而在冷漠的公共空间中,主政者也会继续对此作出承诺,但障碍在于孤独者们渴望营造的、公共空间的主政者们能够真正地、负责地提供的共同体,只能是由恐惧、猜疑和仇恨构成的。曾经是营建共同体的主要成分的友爱与团结,对这一目标而言,已变得太脆弱、太不牢靠、太贫乏了。”[i]
法律试图为现代社会的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提供保障。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及其各自不同的理论基础使得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私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很好地在法律上进行解决,即使法律没有规定,道德、习俗、宗教的介入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然而,私人与权力机关的纠纷就显得没有那么游刃有余。问题的关键是纠纷一方是权力拥有者,因此如何解决权力的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权力,自启蒙运动以来,启蒙思想家、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无不在告诫我们权力具有天生的腐败性,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对于权力的畏惧使得权力的限制这一问题成为研究权力、政治、社会结构的重要问题。权力不会自身限制自身,这是毫无疑问的,有疑问的是如何限制权力。法制化在各主权国家间的施行,使得法律益发重要。随之而来的是尊重个人权利、限制权力成为主流。权利意识的觉醒,个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更加显着。当今世界的主权国家都在建立一套自身的法体系,这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潮流。法体系的完善有赖于部门法的完善,因此在继承与借鉴中,当今各国无不努力完善立法。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越发重要。法律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以至于模糊了道德、习俗的作用。法律正在以它应有的作用凸显于现代社会。
与现代社会这种法制化进程相伴随的是对法律越来越重视的境况,而法律也被认为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被寄予厚望,一种法律信仰深入人心。这种法律信仰是:法律应当限制权力,并且能够限制权力。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不妨用P表示命题“法律应当限制权力”,用Q表示命题“法律能够限制权力”,T表示P∧Q。应当说这种法律信仰并非毫无根据。法制社会中法体系的健全为法律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提供了可能,因此用法律解决问题成为现代社会向往的目标,甚至美国政治问题法律化的趋向[ii] 成为法学者津津乐道的话题。然而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如此简单以至于用命题T就可以表示了吗?从现在的情形看来,既没有对命题T进行合理地论证,也没有进行有效地反驳。这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加之自启蒙运动以来对权力的探讨也为我们的探讨提供了极大的助益。这些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伟大人物为我们展示了他们的睿智,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有益的帮助,但是“伟大的人物让后继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后来者总是处于困境之中:或者仅仅是伟人们留下的遗产的看管人;或者虽希望独立,但由于对成功缺乏信心,只能将抱负大大压缩,并开始以技术上熟练性在狭小的领域内进行耕耘。”[iii] 这为我们的探讨带来了困难,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放弃探讨。本文就试图证明在美国,法律并没有像其所宣称的那样,事实上权力的理念根深蒂固,因此,本为不对其他国家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只是考察美国法律与权力诸问题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