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水资源分配的伦理考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自由至上主义者如诺齐克认同富有者的富有和贫穷者的贫穷都是因为自己曾经的努力或德行而应得的结果,个人只扫自家门前雪,只要不牵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过问他人的处境,说自由主义者鼓励道德上的矮子也不为过,自由主义者抛弃道德上的高标准是其最招致批评的地方,所以诺齐克被称为“冷酷精悍的商人”。[9](P173)自由主义抛弃道德高标准的弊端在国际水法上的体现就是流域国之间一直以来对其拥有的水资源的自由利用而不考虑他国的处境,虽然流域国之间关于水资源合理分配矛盾重重,但这些矛盾不关涉非流域国的利益;国际环境法上也有限制国家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一些原则,如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0](P98)确立了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他国环境的原则,但这些限制是消极的,与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处境之要求相去甚远。
  
  三、合作与同情:流域国之间分配水资源的伦理考量
  
  (一)合作原则:流域国之间分配水资源的功利考量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关于权利来路的正当性问题令人折服,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长期以来也是分配国际水资源的最高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追究其根源,并非所有的现时持有从来都是正义的,都是合法的,或者都是持有者勤奋努力和高尚德行的应得,因而都可以用原始取得的正当性证明其现时持有的正当性,以国际河流的变化为例,首先,许多国际河流的权属并不清晰,而随着国家“疆界”的变化,国际河流随之在增加或者减少,例如约旦河流域,1976年以色列占领约旦河水源地西海岸,西海岸提供的水源占以色列全国供水的25%,而巴勒斯坦人被限制用水,[11](P38)这并非是“应得”。又如,据197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国际河流登记》统计,全世界共有214条国际河流,1990年以来,由于前苏联等国家的解体,国际河流数量增加。[12](P59),这种状况的下持有只能算作偶然,而非“应得”。其次,由于地质原因,河流在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正当性也难以用“应得”来证明。即使现时持有是正义的,基于环境资源的完整性、人类在地球上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和流域国本身长远利益的功利考虑,流域国在分配水资源时不仅应当考虑自己当下的利益,考虑到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还应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节约水资源,为那些不与其竞争利用水资源的看似“无关”的人们的利益着想。
  
  大卫·米勒曾经指出,不公正的事实状态必定是人类行为的产物,或者至少也能为人类行为所改变,他举例说,“虽然我们通常把下雨视作麻烦而把阳光视为好处,但是对英国一半国土被雨水浸透而另一半国土沐浴在阳光中的事实状态的讨论却不应以其正义与否来进行——除非我们相信这一事实状态是深干预的结果或者气象学家能够改变它。” [13](P32)但是今天,这样的比喻恰恰成了现实,环境资源的完整性、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是人类的合作和联系更加密切,使类似的事件成了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问题。今天我们在任何地方的行为能够改变和影响远方那些看似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生活,砍伐巴西热带雨林会导致全球温室气体增加,这影响到全世界各国家的处境。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社会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合作、互惠的观念、一个相利共生的原则: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合作,任何人都不可能有满意的生活。[14](P102-103)地球上的所有国家和民族与政治国家内部一样,也是一个合作的体系,任何群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其他群体的生活,例如,水资源丰裕的国家也许缺乏其他某种资源,而自己在某这些方面的匮乏需要依靠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得到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他人的贫困就是自己的贫困,其他人的灾难就是自己的灾难。在这个意义上,流域国政府应当倡导人们改变浪费水资源的生活用水习惯,减少或不增加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水利工程,改变粮食灌溉方式等,修缮年久失修的供水设施,减少水污染,并在与其他流域国分配水资源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将更多的水释放到生态环境中,保护水源和生态系统,因为生态系统的改善是对流域国自己未来处境的一种投资,其副产品是可以改善因水资源匮乏而陷入贫困的人们的生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