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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资源分配的伦理考量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无论从理论的出发点还是终点,两人都是基于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强调。诺齐克与罗尔斯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罗尔斯对天赋问题的考察是面向当下和未来的,诺齐克对财产的持有的正义是面向过去的,看其来源、看历史占有和转让在程序上的正当性,从而决定当下占有的正当性。诺齐克看重在自由的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对此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这种获取和交换不可使同样拥有权利的他人的状况恶化。诺齐克和罗尔斯都是在政治国家范围内讨论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但他们都首先把财富的持有和分配依据追溯到原初状态,这一点对国际水资源的分配极有启发意义。当放远我们的眼光,视地球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角度看,这一观点都能成立:河流湖泊本为天然之物,人类出现城邦和民族国家以后,河流湖泊的天然性质才发生了变化,开始受到政治因素的支配;随着社会的发展,水的自然功能与经济功能进一步结合,国际水资源分配的纠纷也增多,国际社会逐步制定并增加了有关航运、灌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国际水资源分配的法律制度。以前,人们因为经济交往而相互依赖,如今,人类已经认识到环境要素将地球上的人们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一个国家对华丽的动物皮毛的大量消费会引起另一个国家某些动物迅速减少,这将引起生态失衡,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存亡。那么,地球上珍贵的淡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配。不同于政治国家内部,没有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国家可以对国际水资源进行分配,但是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国际水资源分配有极其重要的伦理意义,而事实上,传统的国际水资源分配模式与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有着深刻的暗合的。
  
  传统国际水资源的分配原则是基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这一原则的特点一是强调国家主权,二是强调流域国自己的最高利益,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极其吻合的一点就是强调持有物的原始取得,即无主物的取得正义原则。诺齐克是天赋自由主义者,寻求财富“持有”的自由权利,持有的界限不以贫富为依据,不是穷人就应该多得,而是以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依据。从个人财产的历史角度看,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这种原则认为,“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一种不正义能够从一种分配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可能不适合实际的历史。” [8](P16)诺齐克认为,财产权的不平等是符合历史原则和顺乎自然的事实,如果违反这一历史事实,而重新进行财产权的再分配,势必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将这一论点与现有国际水资源分配原则相比较,可见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下的最高效益原则假设已有物品各有所主,流域国拥有的水资源是应得和天赋的,暗含着即使追溯原始取得的根源,其对现有水资源的持有路径是正当的,占有是合法的,经得起追问的。既然如此,各国对其水资源的利用就是自由的,无须考虑水资源匮乏国家和人口的处境,除非关涉到他国的利害,他国不得过问流域国的水资源利用问题, 否则就是非正义。按照持有正义理论,处于水资源匮乏状况中的人们,其处境也是应得的,前者对后者不负有任何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如果要将前者拥有的东西分配给后者,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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