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解决因淡水资源匮乏造成的贫困,取决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而不是全世界范围淡水资源总量的多少,况且淡水资源总量也不会增加。因此,国际河流的流域国对因水资源匮乏而生活在穷困中的人们负有某些义务:他们在分配水资源时不应仅仅考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还应留出生态用水,保护生态系统;节约用水,不增加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用水项目和耗费水资源的大型工程;防止污染。因为,这样将使更多的水资源被释放到大自然中去,将会缓解供水不足,给穷人以更多的机会。
二、持有正义与传统国际水资源分配原则
(一)私有财产神圣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是以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的,[6](P12)其时间正好与自由主义兴起的时间大致同步,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受到自由主义的深刻影响。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是自由、平等、权利、多元主义和分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本价值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合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多元主义主张人们应当有形成他们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并根据这些观念而生活的自由,任何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都是平等的,这是最高的善,最高的道德, 因为它能公平对待所有的善, 所有的道德主张,因而最高的道德就是不必裁判谁的道德是好的,亦即摆脱一切道德纷争。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权利、多元主义基本价值主张与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的理念高度契合,《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联合国原则上不得干预属于各国内部的事务。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明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思想体现了自由主义基本机制: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 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在当代表现为两种模式: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这两种分配模式是本文的主题要借以详细论证的基础,在此不赘述。
自由主义的理论来源不尽相同,甚至发生冲突,如契约论与功利主义,但它们包含的共同理论假设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这一理论假设在国际环境法上的表达就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宣布各民族行使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之久主权。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一再重申了这一原则。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派生的主权权利内容非常丰富,在国际
水法领域也形成了一系列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水资源分配、利用原则,例如不造成重大危害、一般合作义务等,所有这些原则遵循一个共同前提,即1956年国际法协会提出的流域国最高效益原则。[7](P26)这一原则是对长期以来各流域国分配和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最高宗旨的总结。
(二)持有正义与流域国最高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