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是要求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己经远远超过生态系统所能承载的能力。要贯彻该原则,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必须考虑整体协调性,一是要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关系,忽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增长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只注意征服自然获取的经济利润,而将为了经济的增长而消耗的生态环境的成本排除在外的发展模式是畸形和倒退的。另一方面,应处理好地区间、区域间的协调,这种协调的实质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内在的公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2. 公平原则
在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生态之间的联系失衡的状况下,流域生态补偿是公平原则的需要。公平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应将其作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以等利(害)交换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体现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要求收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收益的流域接受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人与生物的公平,还强调人类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3. 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
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是指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任者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恢复、治理已被污染和破坏的流域生态环境。具体表现为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五大原则。其中,开发者养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加以维护、恢复和整治。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流域生态补偿的责任。补偿不能仅理解为等价有偿,还必须考虑到为恢复流域生态效益所导致的流域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的费用,以及流域生态建设者付出劳动的补偿费用。污染者治理,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赔偿因污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具体补偿费用的确定,明确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受益者应支付给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所支出的费用。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指筹集资金,实施补偿的组织机构。流域生态功能的公益性要求受补偿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有政府有资格接受生态补偿金,并保证将其用于流域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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