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文明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生态文明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环境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生态文明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其重要性突出表现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引导、指导和促进作用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社会实现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需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
(二)环境法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生态法制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其中特别强调完善和健全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并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素养,才能形成环境法治秩序,才能有效地处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只有真正实现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才能营造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不可少的生态文化氛围,从而有效地规范和考量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及社会的行为方式,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社会文明体系。反过来说,只有通过生态文明的建设,形成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制定出良好、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动物福利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等的法律和制度。
生态文明突出地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同处于一个“地球村”,在资源资讯高度共享的今天,一只南美洲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两周后可能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龙卷风。这种“蝴蝶效应”在生态界并非骇人听闻的逻辑,试想如果四川水土流失严重,上海将会面对怎样的黄浦江?当前,我国流域的污染状况不容乐观,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了流域生态安全。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正在退化,生物多样性正在丧失,特别是流域上游的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涝灾害和砂石飞扬等问题,更导致整个流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涝灾害即是发端于长江上游植被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的降低、中游湿地生态系统洪水调蓄功能的下降,河道系统排洪泄洪功能的失调。2000年初中国北方沙尘暴的形成也与黄河上中游森林植被的破坏有关。严峻的现实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呼之欲出,合理分配流域上下游间的权利与义务,使受益者和受害者的成本和收益分担趋向合理,是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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