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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Drainage area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 und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s Background


李华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构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深入剖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和客观评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为能够切实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象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且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提出上下游之间应通过签订“环境责任协议”确定补偿标准;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当主要包括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并根据上述方案对现行相关立法提出了必要的完善建议,期望为我国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环境法制的发展贡献理论创新成果。

【关键词】生态文明;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流域生态污染责任;科学发展观 
【全文】
  生态文明的兴起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指导下形成的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把“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些不仅表明党和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而且为环境资源法律机制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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