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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滩涂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在这两种权力的冲突中,现代养殖权的主体相当强势,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申请了海域使用权许可证,也获得了养殖资格,因此在某片海域上从事养殖活动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传统渔民踏入其水域、滩涂进行捕捞时,他们就会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介入,协助自己驱赶传统渔民,相关行政部门考虑到自身的部门利益也往往乐于进行干涉。而传统捕捞权的渔民们,由于这种传统捕捞权根本没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因此在冲突的时候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他们的自然生存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将他们赶出了大海,使他们靠海却不能吃海[18]。
  
  三、冲突解决途径之选择——相邻关系
  
  其实上述冲突,稍微懂点常识的人都应该认识到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传统捕捞权的捕捞对象是野生海产品,野生海产品在被捕到之前,不专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养殖户只对其养殖的海产品享有所有权,而对野生海产品却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因此从法理上讲,他们无权干涉传统渔民捕捞野生海产品。从现实上讲,传统渔民在养殖区捕捞海产品也不会对养殖的海产品造成任何影响,因为一般而言,养殖的海生品种与野生的海生品种属于不同的物种,不同物种的海生动植物有不同的洞穴,而且养殖户应当告知渔民其所辖水域、滩涂养的是何品种,传统渔民根据其世代相传的经验加上其传统的工具,完全有能力在不破坏养殖物种生存洞穴的前提下而捕到自己需要的野生物种——这对一般人似乎有些难度,但对靠大海生存的渔民来说是很简单的事情。如蛤蜊和蛏子,二者虽然都埋于沿海浅层滩涂之下,但二者的洞穴是明显的不一样,蛏子的洞穴是一个个孤立而倾斜的筒状,而蛤蜊的洞穴则是密密麻麻的蜂窝状[19]。基于洞穴的明显区别,捕捞方式也不一样,蛏子的捕捞需要使用一种硬而细的铁丝做成的特制工具,通过垂钓的方式捕捞,因此捕捞蛏子俗称为“钓蛏子”,而且垂钓的速度必须要快且下勾的方向必须正确,否则蛏子就会钻到一尺多深的滩涂之下,因此这种工具不会对滩涂造成任何毁坏;而蛤蜊的捕捞就比较简单,甚至不需要任何工具,只需两只手也能捕到,因为蛤蜊的捕捞方式其实是“挖”。这样一来,传统渔民基于钓蛏子的目的进入养殖户养蛤蜊的滩涂,完全有能力在不妨碍养殖户蛤蜊养殖权的情形下而捕到蛏子。
  
  以上从实践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简要证明了现代养殖权与传统捕捞权完全能够并存于同一片海域里,虽然二者都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但彼此间并非相互排斥,这由二者的权利对象和获取该对象的方式所决定。可现实中,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不是说理就能解决问题的,需要我们找到一条能使二者并行不悖的法律依据,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的规定可以调和二者的紧张关系。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是对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相邻关系的特征是:(1)相邻关系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20];(2)相邻权利人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利用人[21],即用益物权人;(3)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相邻关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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