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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支撑

  
  2.浙江省农村供水设施普遍陈旧简陋
  
  调查中,我们发现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标准较低,自来水普及率不高,供水站功能不完善、设备不配套,饮水井条件差、布局不合理;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简陋,缺乏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艺和水质检验设备。很多村落饮用水直接取自水库、山泉水,致使水质不达标现象严重;有的村落的自来水甚至是是未经任何消毒处理的“方便水”。
  
  3.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
  
  首先,在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上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区部分领导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原有的农村改水工程因资金、认识、技术问题及未考虑长远发展规划,已建的工程到现在不少已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而再次改水遇到了资金不足的限制。其次,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力量薄弱。现行的饮用水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制定的,与农村饮用水源本土化管理不相适应;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又很缺乏,难以满足农村饮用水源管理的需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将饮用水源的物理属性和功能分散管理。再次,农村饮用水源跨行政区管理力度不够。缺乏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管理的专门立法,缺乏有效的水质保障措施,缺乏综合管理的措施等。
  
  三、浙江省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
  
  据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名列所有环境问题的首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阶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另外,1989年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现今唯一一部最为集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规章,但由于制订年代较早,法规级别较低,内容过于粗糙,只能对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起到一种指导作用。2007年底,国家环保局发布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该条例若通过将会促进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这些法律法规或从原则上规定应保护饮用水源,或规定一些具体措施,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预警和应急制度等等,对饮用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从根本上认识到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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