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支撑
The present protection situation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Zhejiang and legal measures
李明华;陈真亮;文黎照
【摘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核心。本文首先在论述农村饮用水源与其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剖析了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的主要成因;然后提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法律调控的些许设想,旨在探索一条适合浙江省农村实际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制化之路。
【关键词】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对策
【全文】
一、引 言
饮用水源是人类生命之源和生存之本,其科学保护与否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和生存权。本着“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的理论基础。[1]饮用水源保护是一个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国外及国际社会自20世纪就开始运用法律等手段对饮用水源进行调控。饮用水源问题是全球性、区域性、流域性的问题,抓好水资源保护,既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千万农民饮用水”是浙江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明确提出的“五大百亿”工程之一。生活中离不开水,农村和城市于此都一样。在农村,饮水卫生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体的身体健康,而且还关系到当地的社区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严重的水体污染和不安全的饮用水还会影响到农作物或农产品的质量、牲畜养殖等等。饮水当思源,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浙江省饮用水源危机的方法,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实为有必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故我们基于相关调研[2]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探讨,旨在探索一条适合浙江省农村实际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制化之路。
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源概况
饮用水源,意指可以提供给人们饮用的、可以逐年更新的水资源,是大陆上由大气降水所补给的各种地表、地下淡水的总量。[3]浙江省素有“七山一水两分田”之称,省内有钱塘江、瓯江、灵江、苕溪、甬江、飞云江、鳌江、京杭运河(浙江段)等八条水系;有杭州西湖、绍兴东湖、嘉兴南湖、宁波东钱湖四大名湖及人工湖泊千岛湖等重要水源地。农村饮用水源的类型大致可分为2大类: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其中地表水源包括河流水、湖泊水、水库水、溪沟水和坑塘水;地下水源包括潜水、承压水和泉水。在缺水地区,降水(雨)也可积蓄起来作为饮用水;在高山地区,窑窖水也被用作农村饮用水源。目前,浙江省大多地区基本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源,即以水库水、河流水和湖泊水为主。但是浙江的水资源总量并不充足,据有关资料显示:浙江省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差,沿海发达城市及滨海地区水资源紧缺比较严重,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m3,按单位面积计算的水资源量仅次于台湾、广东、福建、海南,居全国第5位。但由于浙江省人口密度高,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2119m3,比全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还低212m3。十年一遇的枯水年份,全省水资源总量约为579亿m3,人均拥有量只有1309m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