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
王竹
【摘要】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学说的发展导致原属于偶然型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案件均应适用连带责任,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实际上仅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法定性特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学说的发展导致原属于偶然型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案件均应适用连带责任,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实际上仅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法定性特点和特殊制度价值。比较法上严格责任领域存在大量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定。我国侵权法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扩展适用。和特殊制度价值。比较法上严格责任领域存在大量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定。我国侵权法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扩展适用。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法定性;严格责任
【全文】
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学说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
(一)传统民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
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1]本文特别研究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数个侵权责任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关系,不包括因雇主责任或保险责任而形成的特殊不真正连带关系。数个侵权责任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关系,根据其产生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偶然型不真正连带和法定型不真正连带。所谓法定型不真正连带,是指数个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均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负责,但其中一人清偿即免除其他人责任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产品责任领域缺陷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所谓偶然型不真正连带,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系因相关之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2]在因果关系上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类:“竞合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并发因果关系”,即多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同时发生并造成同一损害,而且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3]典型案例是“污染案”:A、B两个工厂同时排污,造成某一河流中养殖的鱼全部死亡,A、B两家单独的排污量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4]一般认为,两个侵权行为无需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发生,但必须均在损害发生之前完成。[5]
第二类,“并存因果关系”,这是一种“继发因果关系”,[6]即是一个原因发生后,另一个原因再发生导致损害。传统民法学者常举的例子是两种作为行为的竞合,如B偷盗A的物品而C将该物品损坏,B、C二人对A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可能是两种不作为的结合,如A是公寓的管理者,在检查完C的房间后忘记锁门,而B是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检查所有的房门但却漏过了C的房门,最终因D进入C的房间而造成财产损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