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手条例

  
  第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后,另一方因失恋而导致的情绪低落、心神不定、六神无主、寻死觅活等行为,提出分手的一方应当予以劝慰和安抚。提出分手的一方不予劝慰和安抚,或劝慰和安抚不及时的,另一方因为感情失意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分手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 提出分手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情绪低落时提出分手,虽采取劝慰和安抚行为,但还导致另一方财产及精神损失的,提出分手的一方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失是指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分手请求后故意或是过失毁坏财物;精神损失是指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分手生效后还可以偶有联系,但不能过于频繁,每周发短信数量不得多于一条,每周通电话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一方现任男友或是女友知晓另一方还与前男友或前女友偶有联系,明确表示反对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分手生效后如在大街相遇,可以打招呼,也可以形同陌路。男女双方分手生效后如每周偶遇次数超过一次,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自行回避。双方不自行回避,导致现任男友或女友不满或吃醋的,应当向现任男友或女友赔礼道歉,且赔礼道歉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分手生效后,一方可以在法定节假日给予另一方节日的问候,但问候语句不得含有暧昧之词,问候时间为早八点到晚十点之间,问候的通电话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30分钟,但一方的现任男友或女友明确表示反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分手生效后,应当本着一日朋友百日恩、一日情缘千年还的原则,对于一方需要帮助的,应当及时予以帮助,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一方的现任男友或是女友明确表示反对的,由帮助的一方举证证明原男女双方只是友朋之间的互助行为,并不是旧情复燃。如现任男友或女友还不予支持的,一方可不予理会,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现任男友或女友予以解释请求原谅。

  
  解释后现任男友或女友还不予原谅且表示内心受到伤害,一方此时可以请求原男友或女友支付适当的劳务费用,以此告慰现任男友或女友受伤的心灵。

  
  第十六条 男女双方分手事务本条例未尽事宜,可以由男女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分手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当事人双方执意适用本条例的除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