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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

  

  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但值得研究是,“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不是完全等同?在笔者看来,后者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依《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的监督,而前者不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还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甚至其他机关、社会组织甚至个人,也可以依法发挥一定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机构,主要是在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决议方面实施保证。


  

  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按照《地方组织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机构,在保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方面,主要涉及的工作有以下几项。


  

  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实施的检查或调查。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之一,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执法检查或调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情况,以及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垂直管理机构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除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外,这一方式在目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监督法办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如按照江西、辽宁、河南等省的《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二是听取和讨论(包括依法审议)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根据垂直管理机构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适时听取、讨论(包括依法审议)有关垂直管理机构关于执法或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督促有关机构认真落实和进行整改。如按照《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有的地方如福建还规定,必要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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