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关系之依法规范
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难点之一。依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下列问题。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本质上是职责权限的关系。而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职权关系,首先是要看管辖的事务的性质。
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因此,一般来说,凡事务的领导或管理、实施涉及全国或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者,如海关、民航、流域管理等,应由国务院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凡事务的管理或实施仅涉及某一行政区域的,则应归该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如根据《水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应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大常委会,主要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监管工作实行领导或监督。
实践中,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事务,如无法律、法规授权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不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如属于地方性事务或与地方有关的事务,涉及垂直管理机构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地方组织法》和各地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进行督促检查。如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2]
其次,对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更经济、更便利的事务,应由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或对当事人更便利,由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属于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范围。如金融主要是中央政府事权,因此,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而审计属于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事务,对审计署在地方或与地方有关的事务,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而地方人民政府设审计厅(局)负责有关的地方审计事务。相应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实行领导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