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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

依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


任进


【摘要】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难点之一,其主要体现在权限分工、执法保障和工作协助等方面。依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与垂直管理机构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依法确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助关系,并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机构的执法保证机制。
【关键词】地方人大常委会;垂直管理机构;依法规范两者关系
【全文】
  

  一、垂直管理机构的界定及其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一)垂直管理机构的界定


  

  “垂直管理机构”,也称“条管机构”,一般是指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关是垂直领导关系,而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管理或直接监督关系。


  

  根据《地方组织法》、其他法律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属于垂直管理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垂直管理机构受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证券、保险、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二是实行半垂直领导体制。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业务领导或指导关系,省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也有统一领导关系,但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如工商、地税、质监等。[1]


  

  “垂直管理机构”具有非行政区划性、垂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其人事、财务、管理等权主要由本系统内的上级行政机关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在一些专业性强、需要在纵向上统一执法的领域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也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对省以下保持垂直管理机构在人事和财务上的独立,使省以下的垂直管理机构摆脱地方的各种干预,也加强了部门执法和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


  

  但垂直管理体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垂直管理机构的监督弱化,地方人大常委会难以依法监督;二是有些本属于本地方的事务不适当地垂直管理,也使地方人民政府的权责脱节、地方事务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分割,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垂直管理机构的关系日趋复杂。因此,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亟待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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