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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是否就是“加班”?

  
  张绍明律师认为,劳动者是值班还是加班,可以从以下三个要素来认定:一、是否在本职工作内。即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因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作出的安排”。如果符合这一定义,则可认定为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义务就是支付加班工资,但安全、消防、假日值班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有失公平;三、是否可以休息,加班属于上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休息,但值班很多是防止偶发情况发生,值班者可以休息。

  
  四、法院规定的印证

  
  笔者认定加班“三要素”观点,在法院司法审判中亦得到支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虽然在以上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加班应当具备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属于经营需要以及是否可以休息三要素,但明确了“与本职工作无关”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两种情形不属于加班,笔者“加班带来效益”是用人单位加班的目的,作为认定加班的要素当然合情合理。

  
  五、值班的法律后果

  
  虽然有些值班也属于经营的需要,但现实中大多数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关于值班报酬,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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