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每月工作10日(做一休二),故主张休息日加班依据不足,对于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看管员,工作有其特殊性,夜间无车辆进出时及一次巡逻完毕后可休息。一般来说居民小区夜间及凌晨车辆进出情况较少,夜间的几次安全防范性巡逻也无需花费整晚时间,故原告主张延时加班依据不足,对于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难支持。现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8,000元,已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工作,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三、律师点评
张绍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值班与加班的认定。关于值班与加班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值班不等于加班。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就是加班,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主要理由是法律对值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将值班和加班截然区分,客观上会使用人单位以值班替代加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值班也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劳动者也因为值班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休息权利。
企业要求员工“值班”的做法很多,譬如晚上值班、休息日值班,节假日值班,但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案从判例上明确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法院认为“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不同于加班,但可以休息就是值班与加班的显着区别吗?除了这一点不同,加班与值班还有哪些显着性区别?
“加班”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要认定“值班”是否就是加班,先从加班的法定要素加以分析。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按照不同情况,加班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