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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是否就是“加班”?

“值班”是否就是“加班”?



2010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点评之一

张绍明


【摘要】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很多法院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在判例中得到体现,张绍明律师现就最近两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中的一些焦点问题简要点评,以其得到同行指点,错误之处还望斧正。
【全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很多法院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在判例中得到体现,张绍明律师现就最近两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中的一些焦点问题简要点评,以其得到同行指点,错误之处还望斧正。

  
  一、“值班”与“加班”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值班”是很多单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由此提出劳动仲裁,甚至提出天价赔偿的很多。“值班”到底是否就是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在法律没有对值班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先看法院的判例。

  
  二、案情简介

  
  此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7535号。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4年2月原告至被告处从事“某某苑”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看管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工作10天,每天24小时(早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每月工作240小时,但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曾为此提起仲裁,但仲裁委逾期未裁决,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2月至2009年4月13日延时加班工资32,930.1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8,927.36元。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小区地下车库看管人员,上班时吃、住均在车库内,晚上车辆少时可休息。扣除吃饭和休息的时间,原告工作时间远低于法定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事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告至被告处从事“某某苑”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看管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工作10天,每天上班时间自早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具体工作内容为:安全巡逻(阻止他人在车库内吸烟、防止他人对停放车辆进行损坏)、对车库进出的车辆进行登记。原告在车库值班室内就餐,空闲时可休息。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照片和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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