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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社会救助

  
  (1)可以对受暴妇女实施躯体治疗和精神援助。受暴妇女常常被打成轻伤、轻微伤、重伤,甚至致残致死,而且普遍伴随着紧张、焦虑和抑郁等情绪障碍。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可以细心给予躯体治疗,尽快解除或减轻受暴者的痛苦、降低致残致死率;另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在发现受暴妇女存在不良情绪症状时,可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则迅速转介到专业心理门诊。

  
  (2)可以促进受暴妇女传统观念的转变。受暴妇女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意对外张扬受暴经历,宁可默默忍受家庭暴力也要保全家庭表面上的完整和谐;在就医过程中则表现为,掩盖受伤原因的真相,当被问起时就找借口搪塞过去。医务工作者由于具有较丰富的关于家庭暴力护理的临床经验,更容易根据患者的受伤部位和程度及其身体语言等特征判断出受暴事实,然后再积极引导其走出“受暴- 治疗- 再受暴- 再治疗”的恶性循环,让她们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相信只有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把家庭暴力公之于众,才可能重建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自由健康发展的和谐家庭。

  
  (3)可以增强受暴妇女的法律意识。受暴妇女由于受传统男尊女卑等观念的影响,缺乏主体意识,在受暴后往往不是自责,就是相信施暴者会改邪归正,从而更加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医务工作者有责任告知受暴妇女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为其提供伤情诊断证据,同时做好对其的“增权”救助,即先协助她们明确已知的自身具备的资源和能力,然后协助她们发现自己不知道但是已有的资源,最后协助她们建立适合她们需要的能力和资源系统。

  
  2. 医疗救助的可行性

  
  (1)医务工作者具备救助受暴妇女的素质经验和有利时机。他们可以在接触患者的过程中,发挥自身发现家庭暴力的职业敏感性,在获得受暴妇女理解和合作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

  
  (2)医疗机构完全有条件和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进行合作。鉴于医疗机构的本职工作是治病疗伤,不可能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上;为了更高效地救助受暴妇女,医疗机构可以和妇联、公安局、法院等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以便于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相关救助信息,并把她们安全转介到其它反家庭暴力机构。

  
  (3)国外开展医疗救助和国内试点医疗救助都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荷兰、挪威、美国等国家相继研究并展开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医疗救助模式,例如美国大多数州采取了强制性报告制度,医务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服务者一旦发现患者的伤情可能来自于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就要及时并详细地向警察报告情况。当然,这一制度未必适合国内国情,但是国内可以借鉴他们把法律意识制度化等做法,结合国内文化观念特点进行创新发展。作为反家庭暴力社会网络工作的一个子项目,医疗救助试点铁营医院于2000年6月启动“医疗机构干预家庭暴力模式”,除了设置安全贴心的受暴妇女就诊环境,还多次召开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岗前培训,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反家庭暴力医务工作者,他们与社区各机构合作,近几年来成功救助了300多例受暴妇女,赢得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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