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环境作为生活的前提,因为人类的作用,本身也存在一个“异化”的过程——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对“环境”整体的异化。[4]这是人类作用的第一个异化产物,比劳动的异化和公民社会的异化还要久远。在这里,环境本身就被割裂为两个部分来看待:在平面上看,环境被撕裂为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在立体上看,环境则被分为静态的“物”和动态的“生活”两个部分。很显然,我们今天更多的会关注社会的和“物质”的部分,而忽略作为自然的和“生活”的部分。在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对环境发生异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诞生的法权要求,一贯是以“意志”的状态出现的,正是这种意志、主观的状态,割裂了作为环境整体的“自然和社会”。在这里,在环境自身那里,对环境的认识和追求,是与这种“异化”完全相悖的状态出现的——环境作为生活的大前提,本身是客观化的,而非主观诉求的东西。因此,环境并非是意志性的存在,而是世界本身的运作方式。此时,人们将会第一次遇见和传统“社会生活问题”完全不同的非“生活”问题,作为人类生活前提的、客观化的“环境”问题。人们的疑问是,这个问题,会引发新的“法权要求”吗?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讨论环境法,可以由此列出三个层次来:现实的针对个别问题的环境法;人们置换现有法律体系的环境法系,以组成一个新的法律治理序列;破除的最终形态是——破除“个人-社会-国家”结构,实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向生活本原回归,最终实现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回归,实现“世界运行的根本方式”。显然,这里面,到了终极形态,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而仅仅是一个内心的状态,法律的客观性再也寻找不见,那么,就是一个“未完成”的法律状态,是内向化的、自我约束的规范。而在那之前,最根本的,恰恰就是环境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问题,这个因素,一直影响并决定了人类生活样法改变的可能性和原动力。
【作者简介】
李义松,安徽无为人,男,教授,法学博士后,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吴国振,江苏南京人,男,河海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刘小枫. 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46-79. 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11. 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24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北京:中央编译局,1985:392. 曹明德.生态法新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86. 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论丛.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377. 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爱比米修斯的过失.裴程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1. 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6.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4).北京:中央编译局,1985:287.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 .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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