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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显然,环境作为生活的前提,因为人类的作用,本身也存在一个“异化”的过程——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对“环境”整体的异化。[4]这是人类作用的第一个异化产物,比劳动的异化和公民社会的异化还要久远。在这里,环境本身就被割裂为两个部分来看待:在平面上看,环境被撕裂为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在立体上看,环境则被分为静态的“物”和动态的“生活”两个部分。很显然,我们今天更多的会关注社会的和“物质”的部分,而忽略作为自然的和“生活”的部分。在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对环境发生异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诞生的法权要求,一贯是以“意志”的状态出现的,正是这种意志、主观的状态,割裂了作为环境整体的“自然和社会”。在这里,在环境自身那里,对环境的认识和追求,是与这种“异化”完全相悖的状态出现的——环境作为生活的大前提,本身是客观化的,而非主观诉求的东西。因此,环境并非是意志性的存在,而是世界本身的运作方式。此时,人们将会第一次遇见和传统“社会生活问题”完全不同的非“生活”问题,作为人类生活前提的、客观化的“环境”问题。人们的疑问是,这个问题,会引发新的“法权要求”吗?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讨论环境法,可以由此列出三个层次来:现实的针对个别问题的环境法;人们置换现有法律体系的环境法系,以组成一个新的法律治理序列;破除的最终形态是——破除“个人-社会-国家”结构,实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向生活本原回归,最终实现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回归,实现“世界运行的根本方式”。显然,这里面,到了终极形态,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而仅仅是一个内心的状态,法律的客观性再也寻找不见,那么,就是一个“未完成”的法律状态,是内向化的、自我约束的规范。而在那之前,最根本的,恰恰就是环境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问题,这个因素,一直影响并决定了人类生活样法改变的可能性和原动力。
【作者简介】
李义松,安徽无为人,男,教授,法学博士后,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吴国振,江苏南京人,男,河海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孙晓春,马树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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