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环境法学研究应当注意到,它的时代使命在于:第一,运用既有的法律技巧,促进环境法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做出恰当的反应;第二,通过环境法的发展,全面梳理和认识我们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要求,运用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思维方法,促进一个时代的创生——包括既有法律系统、甚至全社会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它要揭示既有时代的窘迫,并且促进新的时期的来临!从某个意义上说,环境法将成为既有法律时代特色的终结,而这一切,取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和努力!
如此以来,“时代性”也就有了两个涵义:它既是对回到过去的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情怀的拒绝,也是实现着如莫里斯·布朗桥所言的失去确凿性意义和充满含蓄性力量的转折。[9]现在的困境并不能通过返回过去而得到解决,因为当下的困局就是过去错误的积累,过去面对现在从来都是莫名惊诧和手足无措。在变化的境遇下仍然企求不变的智慧来解决当下的困境,这本身就没有照顾事实的变化——与其说是谨慎,不如说这是顽固、不开化。于是,“环境法对传统法来说,不是顺应和简单的补充,而是一种冲击和破坏,是一种挑战”。[10]环境问题的深层问题就是变化了的生活境遇之下,如何摆置人与自然的位置问题——在技术上它需要手段,在科学上它需要智慧。人们断不能放弃自己的想象与创作,人们必须能够想象和创造——这不能偷懒:诚如西列诺斯所言“世间绝好的东西是你得不到的——那就是不要降生,不要存在,化为乌有。”人之存在就意味着他的生,面对着生的痛苦,而这悲剧的角色是别人不能代替的。[11]
(二)时代性条件下的环境法学发展进路
那么,在“环境问题”面前,环境法的基本性质如何呢?显然,这个“法律”不能够再作为一种单纯的“规范”来加以对待了——人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他们的生活方式,更新他们关于“自觉”的“人”的定义了。因此,“环境法”作为一种规则系统,更需要致力于构建一套解决“时代性危机”的行为系统,它面对的是全体的、最为广泛的群体。从最基本的层面而言,环境法绝对不仅仅是面对“一个个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是需要长期奉行的基本政策——这意味着,环境法衍生的要求,必须犹如人类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不许杀人、不许偷盗一样,成为最基本、最普遍的行为规则。环境法的要求,直接与生存问题相衔接!因此,从形式上讲,环境法必须承担一个“最广泛”的任务,即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规则相联系的“最基本的生活规范”。“环境法”不仅仅承担一种“规范”的角色,而是需要承担一种“生活准则”的角色。亦即,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在形式上不是一种技术规则,而是道德规则!作为法律表现出来的规则中,势必存在某种具有最广泛强制要求的“道德内核”。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环境法是关于人类如何生存的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对人类的生存状态的判断,而这个问题又必须是由人类自身根据其与周围环境的判断来得出结论的——亦即,环境法肩负着某种意义上的“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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