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On Modern Task of Environment Law’s Studying
李义松;吴国振
【摘要】“环境问题”作为当前社会“时代问题”的“征候”,与当代人的生活样法紧密相关,并促使人们思考人类在其本质力量增长过程中对其自身存在知觉的历史逻辑。因此,环境法学研究势必要建立在对人类生活本质施以关怀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根本发展。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在于,一方面将环境科学和法律科学贯通糅合起来,促使社会生活保持法律规范所意欲的谨慎与矜持;另一方面,通过无可回避的知觉张力,促使人类警醒于生活的惯性,并为既有时代提供自我超越的契机。
【关键词】环境法学;时代性;生活样法;转换与超越
【全文】
时代批判性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特质。环境法学针对“环境问题”而产生,同时,它也不断鞭挞我们反思“环境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整个时代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环境法学研究也不再局限于“具体”问题的争执上,而活跃地出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种种最前沿的思想领域之中。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指向
环境法学研究最早旨在针对当代“环境问题”作出反应。然而,由于“环境问题”与当代社会问题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是时代问题的“征候”,因此,密切而广泛地关注时代本身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环境法学的题中之义。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自古而有之,[1]但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世界观存在时空观念的错觉,即传统观念存在着时间和空间无限性的幻觉,并因此确信自然乃是独在永恒的存在。[1]随着人在世界的不断扩张,这种“独在永恒的自然”也随之渐渐萎缩和消失了,自然作为一个子系统被纳入人类生活,成为人类世界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意义上,人获得了对时间和空间的把握。于是人的幻觉破灭了,自然也就终结了。
“自然的终结”表明,人的本质力量的增长导致了人与自然交互活动的不断频繁和异质对立的不断强化——伴随着人技术力量的增长,人与自然的时空距离不断消失,自然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并构成我们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人的“自我”知觉从一开始就因为生存发展的需要将其自身从自然中区分出来,并逐渐形成了“人—自然”异质对立的现实,这个现实随着人类技术力量的发展而表现为从人类早期疏离于自然到近现代意图掌握自然的历史过程。在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恰恰体现了这种对立关系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