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
虽然在环境论理学在我国兴起之初,就陆续有学者关注和研究环境论理学中的正义问题,但是基本上都限于理论性研究。学者们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普遍认为环境论理学中的正义问题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划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4]另外,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来研究环境保护中的正义问题,是我国目前对环境正义现有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立场的关注使得许多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代内环境正义中的国家环境正义问题上。这对于揭示发达国家逃避对环境危机所应付的责任是非常有意义的,但缺陷在于忽视了对我国所存在的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5]
对于我国存在的环境正义[6]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国际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地区层次的环境公平问题(包括东西部环境不公平和城乡环境不公平)和阶层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7]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除了这三个方面的环境不公平之外,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环境公平问题。[8]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四种环境分配不正义[9]即环境地理和自然上的分配不正义、工业选址所带来的环境分配不正义、法律标准的设定造成的环境不正义、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不正义。[10]不难看出,学者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表现的看法并不实质分歧。前两种看法和后一种看法看似千差万别,其实只是认识角度的不同而已。前两者看法是从环境问题表现的不同场所和层面而言的,后一种看法则是从环境正义问题的形成原因来说的。正是由于工业选址、法律标准、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了环境不正义。[11]从表面上看,我国存在的城乡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正义、阶层环境正义等问题也都是由于工业选址、法律标准、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的。[12]
由此可见,学者们对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的表现并不实质性分歧。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环境正义问题主要表现在国际环境正义、城乡环境正义、区域环境正义和阶层环境正义四个方面。[13]这四个方面的环境正义问题,既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累积的问题,也是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继续发展因而迫切需要解决、建构起来的“问题”。
二、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建构的一般规律
著名环境社会学家汉尼根曾指出:为什么一些环境问题早就存在,但是只有到了特定时候才引起广泛注意?为什么有些环境引起了广泛注意,而有些环境问题却默默无闻?其意在提醒人们:“环境问题并不能物化自身,他们必须是经个人或组织的“建构”,被认为是令人担心且必须采取行动加以应付的情况,这时才构成“问题””。[14]从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的一般规律来看,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的一般过程是: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意义上未曾意识到的一些环境危机得以凸显,接着最先获得与领会这些知识的社会精英开始从各自的学科视角解读这些危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大众扩散,广泛激发其环境意识与参与热情,从而引起环境退化的直接受害者及其他社会边缘群体的积极呼应,并与科技知识界及其他社会精英及民间组织联手,制造社会舆论,积极表达这些声称,力图“影响那些掌握统治权力的人承认环境问题的定义,并执行有关政策,承担有关责任”,最后是社会资源控制者及其决策集团有选择性地确认某些环境退化事实的存在,并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将其作为“问题”提出,同时给出应对的策略与规范。到此为止,某些显在或潜在的环境退化或破坏才最后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进入主流话语,提上官方与民间的议事日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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