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Legal Nature of the State Ownership for Water Resources
林纯青
【摘要】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公权说和物权说的观点各有偏颇之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既有公权性质,又具私权特征,其双重属性应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来分析理解。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
【全文】
一、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学说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宪法、法律的这些规定赋予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的法源依据,初看之下似乎是没有什么疑问了,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学术界还是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属私权范围,受
物权法的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国家享有的一种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