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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名称解析

  
  从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的概念也可看到“生态”与“环境”的区别。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生物学分支学科。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与多样化,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近代生态学研究的范围,除生物个体、种群和生物群落外,已扩大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多种类型生态系统的复合系统。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几大问题都是生态学的研究内容。环境科学是以“人类—环境”系统为对象,研究其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调节与控制,以及利用与改造的科学。具体讲,环境科学以人类生存环境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探索环境的组成结构与变化规律,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对生命的影响的作用机理,以及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致力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与环境的合理调控和环境的保护与改善,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持续发展。
  
  五、结 论
  
  在哲学中,一个具体的概念、词汇通常是没有唯一或所谓正确的解释的,而且愈是基本范畴愈是众说纷纭。上述“解析”,更多地是科学主义指导下的常识性解释,目的在于对环境法学方法论有一个基本框架定位,以便形成一个较为清晰、明确的“成果”,避免陷入哲学甚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泥潭”。本文也是一个基础的、自我“启蒙”的产物。当下,关于法学方法论,有多种名称,例如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司法方法、法律技术学等等。作为部门法学方法论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的较佳名称是什么好呢?会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学方法论应当称为环境法律方法论(学)、生态法律方法论(学)、环境法律方法、环境司法方法、环境法律研究方法、生态法律研究方法等等。根据不同学者对方法论有关概念、内容的不同理解和定位,其名称不同;即便名称相同,但其实际涵义和涉及内容不同,也是可以理解、非常正常的。例如我们认为“环境”更多的体现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更多地体现的是非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所以有学者认为称“生态法学方法论”更为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实际上人们已经习惯了对“环境法学方法论”作广义的理解,且较为符合国际习惯用法,不必改称“生态”。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可认为有所不同[10]。“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也可认为不同,法学研究方法涉及法的本体构建;狭义的法律方法等同于司法方法,通常涉及法律与事实的勾联。这些不同名称的界定都涉及对法学方法论内容的理解不同。本文仅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直接涉及的词汇做字义的当下理解,因具体内容而引发的不同名称的理解留待另文探讨。我们选择了一个最普通的称谓“环境法学方法论”。最简单的,也许就是最广义的、最普适的、最有方法论意蕴的。对有关基本概念有了较为清晰的哲学“解析”、“理解”和“诠释”,具体词汇的选择反而变得不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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