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方法论”
(一)方法、方法学、方法论
方法是做种类事情的办法和手段,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路、途径、方式和程序。方法学是以方法或科学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属于科学的范畴。方法论则是对方法问题的哲学思考,属于哲学范畴。方法是方法论的片面的、不系统的经验材料,具体的方法构成了方法论的基础和素材。方法论不是方法的简单堆积,而是方法的共性和升华。
狭义的科学应具有一致性、客观性、可证伪性和预见性。科学寻求的是对自然现象逻辑上最简单的描述。这种狭义的科学主义思潮把“意义”和“价值”排除在科学之处,把“真”与“善”、“美”割裂开来。在这种意义上,理论化、系统化的人文社会研究是“学科”,而不是“科学”。
广义的科学,是指对获取知识的理性梳理、理论化、系统化。在这种意义上,科学以整个世界为对象,哲学似乎变得“无家可归”。然而,哲学家认为,只有当哲学“无家可归”的时候,哲学才“四海为家”了。因为“哲学不是科学,这并不是哲学的耻辱,因为哲学就是哲学,哲学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独特方式,哲学不是科学的延伸和变形,而是对科学的超越,是对科学的反思和批判。科学以整个世界为对象而构成关于世界的全部思想,哲学则以思想为对象反过来而思之,从而变革和解放人类思想。”[6]
可见,方法、方法学、方法论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我们通常讲的法学“方法”,是既包括具体的“方法”,也包括科学的“方法学”和哲学的“方法论”。
(二)“学”与“论“的区别
我们可以在不同意义层次上使用法学之“学”:⑴它可能是指(哲学)“学问”,即对法律之根本原理的哲学追问;⑵它是指(理论)“学术”,即对法律本身的实存结构(原则、规则等)所做的理论分析(规范研究);⑶它可能是指(实证)“科学”,即按照自然科学标准对法律的结构、功能等所进行的实证研究;⑷它也可能是指“技术之学”,即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的技艺来加以研究。[7] 这种对“学”划分实际上较前述“方法学”中的“学”更为广义。
我们通常称方法“论”,而不常称方法“学”,其原因之一当是前述方法学与方法论之区别,是为了强调方法论未必是“科学”。但是,当在前述四种涵义上理解“学”时,我们称方法学未尝不可,其中包涵了哲学上的方法论。实际上,当下使用的广义方法论,也包涵了科学方法学、技术学。方法本身的普适性和抽象性,也让人们习惯用有哲学意味的“方法论”一词。对“学”与“论”的解析,有利于我们弄清不同语境下的“方法论”、“方法学”的内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