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立法工作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水法规体系建设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水法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水行政执法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一些领域还缺乏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等。
水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重叠、交叉、矛盾乃至冲突现象存在。
水行政执法队伍作为主力军还存在不少问题。尽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水行政执法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我国水行政执法还相当薄弱,执法工作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例如:水利部门内部多头执法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责任制不健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不强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不健全。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水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必要的执法装备、设施配备不全,执法能力较弱,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总之,水利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化解水事纠纷的机制还不完善,应对水事突发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还没有全面建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监督的效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公众水法规意识淡薄。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对水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的观念没有形成,有计划地取用、有偿使用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违反水法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私自兴建水工程、抗拒执法等。单位和群众水法规意识淡薄,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完善我国水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
(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的提高有助于促进立法进程,有助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和执行。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努力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分析拟设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分析立法项目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三要加强立法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四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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