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我国的水法规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水法规体系
1、普通法律。如全国人大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等。这些普通法律的制定,可以有效地调整并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职能混合或者授权冲突等不和谐问题。
2、单项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这些单行法规可以有效地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能够有效解决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辖区内的一些重大水环境问题。
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符合国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水资源管理、水文管理、水权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法规,使得《
水法》配套法规建设卓有成效。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水法规体系,使水利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保障了各项水利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水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施行的《
水法》是在2002年修订的,新《
水法》针对原来的法律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加强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制定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水量调度预案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特别强调了水资源保护、配置和节约使用,新增了水资源规划和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内容,修订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规划,明确了各项节水制度,注重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