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需要注意的问题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立法在立法权的配置、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运行的实效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如流域管理立法进程滞后、主要涉水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清失序、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互冲突、流域管理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现行流域管理立法规定的制度过于原则等,必须通过适时和合理的修订才能够支持我国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的定位
地方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可以促使地方立法项目充分体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立法法》确立了地方立法的执行上位法和本地特色的自主立法两个基本范围,由于地方立法的地域性、部门性、特殊性特点往往造成地方立法缺乏全国一盘棋的统筹观,其中尤其可能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统筹观。通过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可以制止对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地方立法出台。
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过高的估计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也不能急于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必须要在进行过个案——整体程序后,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实质上是专项评估中的一种,并列于其他类型的专项评估。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为立法评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即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代际公平、维护生态安全、适用社会监督等方面为评估标准设定方向,从地方立法理念的发展变迁考察,有的法律法规颁布和修改的年代跨度长,囿于出台时环境保护理念的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可以从这些法规中观察并总结出这一不足,并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对地方立法进行评估,能够达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评估的定位,笔者认为,它既不是单纯的一种方法(环境评估),也不能代替整体评估,它实际上是专项评估中各个不同视角中的一个方向,和其他的专项评估是并列的。通过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可以提升立法的整体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因此,立法评估是在法律领域实践可持续发展评估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当把握可持续发展的内核——环境保护,但又不限于这一点,在整体评估基础上展开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其所得的结论应当最终使立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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