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我国流域立法为例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的评估
(一) 法规的实施绩效
《
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外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一规定确定了流域管理的法律地位,为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法》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对水质水量的监测、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水功能区的划分、在江河和湖泊新建及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审查、对水工程实施保护、跨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制订、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及水行政处罚等10个方面的职责,是“迄今对流域管理法律地位规定最明确,对流域管理机构职责规定最集中的一部水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由分散治理为主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由单一的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区域管理为主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防洪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主体的地位,这在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上是一重大突破。
(二) 法规在可持续发展影响的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缺乏对地下水的重视。《
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包括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但从其内容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全球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撑,维持水系统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它具有埋藏性和系统的复杂性,长期受到忽视,地下水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例如地下水的过分超采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生态和社会问题,并将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可持续发展进程。[6]
2、缺乏对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重视。大多数法律的起草、拟订都是从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的。因此,法律除了具有该部门的利益倾向外,还受到该部门学科知识背景的限制,使得相关法律在流域管理中不能有效地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处理复杂的流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