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在流域立法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以《
宪法》为指导,以《
环境保护法》、《
水法》、《
防洪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较为系统的,旨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其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立法。对建立在生态系统管理基础上,从整个流域全局出发,统筹安排,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流域内各种资源和环境,从而实现全流域综合效益最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流域生态系统管理先进理念有所体现,但是还存在差距。但我国与流域相关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环境法法规不配套,与其他法律部门衔接不到位,执行力度差,等等。归根结底,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尚未形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有机法律体系。于是,对以往法律进行重新清理,并注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则成为今后立法思路的重要转变。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今后中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情。作为一个术语,可持续发展概念在80年代初就提出了,而作为一种思想,则首先是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来的,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阐释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
1994年我国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因此我们推进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既重视经济增长指标,又重视环境资源指标;必须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