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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

论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



以我国流域立法为例

Evaluating the Legislation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ake the Basin Legislation for example

刘惠荣;杨凡


【摘要】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指导立法的理念,并引发对立法变革的需求。建立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立法评估,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规范地方立法评估,并将其纳入立法程序之中,最终实现建立一套朝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的目标。我国水资源紧缺、洪涝灾害及水体污染严重,特大流域灾害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本文以我国现行的与流域相关的国家立法为例,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其进行评估,使之能够为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流域立法
【全文】
  一、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立法理念的影响
  
  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受目的支配。”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任何一个部门法,其立法目的都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拟依靠制定法律而达成的实际目的,即学理上所谓“动机上的法的目的”。二是需要依靠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法理学界通常称之为法的理念、法的价值。[1]在当代中国急剧迅猛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文法体系的构建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或者说立法是“对社会影响最有力、最直接、最深远的社会活动”。[2]立法理念属于比立法原理更高的范畴,它统摄着立法原理以及具体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基本相同的信念,即人类理性具有不容置疑的能力,能够通过演绎分析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充分合理的认识,所以立法者通过理性认识能够制定出合理地广泛调整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法律法典。立法的演进及其特点与立法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息息相关,近年中国立法从过去的被动、经验型立法逐步转变为主动、理性设计型立法。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在基本上解决温饱的同时,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在世界排位跨越式上升。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环境压力、差距、失衡与矛盾等诸多社会矛盾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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