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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流域管理机构模式的选择

  
  在流域一级上,应改组各流域机构,成立各“流域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与国务院流域管理委员会是上下级关系,而不再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加强各委员会的作用,协调多部门共同管水的现象。流域管理委员会由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代表、中央水行政管理部门与水开发利用有关的各部委代表、流域内各行业的用水及排水大户代表、专家组成,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协调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审议流域管理法规,按国家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议流域规定和流域内重大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议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确定流域内有关水资源行政性税(费)的征收、分配办法;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流域内重大水事纠纷;协调组织流域开发集团,加快流域综合开发;确定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流域内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水生态补偿基金等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流域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组织,主要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决策。故而无法进行日常管理活动,在其之下,应设立流域管理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流域管理局负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实施水资源的具体规划;审批许可证和具体建设项目等。
  
  此外,由于我国《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还应注意与区域管理机构的协调。它们分别代表国家和地方行使职权,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分别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实施流域管理。流域与区域宏观上的结合,主要表现在流域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的统一与衔接上。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此外,需要协调、制约和平衡的权力还有产权配置权,水环境资源税费征收使用的决定、执行权,水环境资源保护与维护的计划、立项、组织实施权以及调配权、协调权、仲裁权、检查监督权等。故而应加强流域机构的协调管理职能;剥离各级政府涉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资源开发的审批和许可的管理职能,其须向流域机构申请水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配置的水资源开展开发、利用、保护、排水等工作,并自主做好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供水、节水和治污。
【作者简介】
刘静,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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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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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3,第15页。
同3,第14页。
周琳:《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研究》,中南林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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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春:《澳大利亚的流域管理机构》,载《东北水利水电》2004年第12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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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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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勇,郑浩:《对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的探讨》,载《水利发展研究》2002年第7期,第6页。
同9,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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