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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流域管理机构模式的选择

  
  法国采取的是综合流域机构的模式,建立了国家、流域和地方三个管理层次。在各个层次中,有关机关和用户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其中流域管理机构采取流域管理委员会,由中央、地方官员代表、有关用户代表和专家组成,为流域管理的决策机构。流域管理局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流域管理的具体执行。这种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其流域管理机构的职权既不像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也不像流域协调委员会那样单一,具有广泛的水管理职责和控制水污染的职权。这样既能充分协调各方的利益,也不会像流域管理局模式下产生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采取委员会的形式,使得中央和流域地方政府,乃至相关用户都能充分地参与流域管理决策,同时相应的流域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享有执行和监管权,能保障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实施。这种模式在我国也有先例。我国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采用的就是“流域管理委员会”加“流域管理局”模式。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的先例。其第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 并规定了委员会和塔管局的组成和职权。其在流域的水量分配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4]不过,在塔里木河流域管理中,将塔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影响了其协调管理作用的发挥。尽管塔里木河管理模式不够完善,但不可否认,作为我国首例流域管理立法,它为我国利于管理模式提供了重要借鉴;同时由于该体制与我国政治体制的契合决定了综合流域机构模式是我国流域管理机构模式的较为合适的选择。
  
  四、构建我国综合流域机构的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立应采取综合流域机构模式。而该机构的具体构建则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关于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流域管理委员会”模式,并分为国家和流域两级。
  
  首先,在国家一级上,应改组水利部,扩大职能,成立“国务院流域管理委员会”,将相关部委管理的与水资源有关的职能集中到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设定为国务院部门,由国务院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组成。是属于法定型的行政主体,
  
  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明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或者通过《流域管理法》对其进行专门授权,使其在法定的权限内拥有对流域内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为: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制定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跨流域的调水管理; 大型水工程的管理;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大水害防治中的全国范围内的人、财、物的统一调度管理;监督管理跨省级流域管理局的工作;协调处理跨省级流域间的水事纠纷;环境行政执法权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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