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流域管理机构模式的选择
The Choice of the Model of Basi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China
刘静
【摘要】2002年修订的我国《
水法》确定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基本模式,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存在。这一模式无法解决部门间涉水管理权的冲突问题,需要改进。国外三种主要的流域管理机构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我国应采取综合流域机构模式,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并与地方管理机关相结合进行综合的流域管理。
【关键词】流域管理;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综合流域机构
【全文】
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要素,水资源因其具有流动性和生态完整性,对其按流域进行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提出,水资源管理应以自然流域而非行政区域为基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则全面阐述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水资源按照流域一级伙子一级,采取适当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流域管理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水资源按行政区域和部门条块分割所带来的不协调问题。我国立法也应这种需要做出了调整,2002年修改的《
水法》就确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在该体制中,流域管理机构仅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无力解决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针对这一体制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改革模式的建议。本文将分析国际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流域管理机构模式,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尝试做出较为合理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的流域管理立法框架
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主要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1988年《
水法》采纳了“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就中央一级而言,除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部之外,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建设部、交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管理权,形成了“九龙治水”的格局。[1]这种区域、部门条块分割的方式在2002年修订的《
水法》中得到了改变,修正案确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此基础上,
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定管理范围:参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查并管理流域内水工程建设;参与拟定水功能区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审查流域内的排污设施;参与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审批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参与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