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治理的内涵
关于治理的以上论述使我们更清晰地看出公共治理所侧重的前提是公共性,公共治理应该是公共性大背景下的治理,即治理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公共意志,而不是单单像以前一样依赖管理,管理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应付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的事件时,已经显现出越来越大的不足。而运用公共治理这种“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政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3,便能在诸如水资源保护这样的公共领域达到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可以将公共意志充分纳入决策、治理的全过程。
水资源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还是在政府主导的“管理”理念下进行的,而公共管理和公共治理相比又存在上述种种劣势,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可能具有公共治理的多元性互动所产生的良好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在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制定中,有必要引入公共治理理念。
三、水资源保护法律构建过程中引入公共治理的可能性
水资源保护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有效的政策和法律,还取决于公众的参与和良好激励机制的逐步完善。在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制过程中,有可能更有必要引入公共治理的回应、透明、效率等要素。具体而言,要做到如下两点:
(一)完善公众的参与机制、实现水资源治理的透明和效率
加强公众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将举步维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公众参与,以美国和法国为例:《美国公共健康服务法》中关于“安全饮用
水法”的章节规定了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制度,规定“公众参与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每州都应建立程序,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建立技术和公众的顾问委员会,以鼓励公众参与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此程序应包括在提交主管机关之前关于州计划的公告和公开听证的机会”;法国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所建立的流域委员会由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官员代表,专家代表以及和企业、公民利益相关的用户代表组成,三方各占1/3。这种形式使得各类用户均能加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过程中来,从而增加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通过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来看,公共治理这种“首先体现为公众能够参与开放的公共政策和公法规则的制定过程,然后才表现为公众能够参与开放的公法规制的实施和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4得以彰显,这样的法律规定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要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就应该有权通过一定途径了解水资源的相关信息,这点我国已取得一些进步,比如《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同时,在政府做出一定决策时,公众也应该通过相关机制参与规划和决策的制定、实施,充分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