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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功能主义之维

  

  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与行政法被统称为公法。奥特·迈耶关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关系的名言“宪法典是静态的宪法,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揭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紧密的关系。弗里泽·维勒(Frize Werner)也认为行政法就是“具体化的宪法”。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35]也就是说,行政法是依赖于宪政体制的。日本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没有清楚的界线。在英国,“公法”主要是用于描述宪法和行政法的一个便利术语。同样,英国宪法与行政法的所包含内容的选取,也都是便宜行事的结果。[37]两者的区分非常微妙,不仅表现为宪法与行政法通常是一门课程,因而属于一个共同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英国的行政法是从英国的宪法中有选择地挑选出来的,行政法贯彻的主要是宪法的原则。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且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


  

  可见,无论英美国家还是大陆国家,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都集中体现于在行政法受宪法的一般价值原则影响,即行政法的价值不能独立于宪法的价值之外。在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下,各国都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重叠也主要的表现在于两者在理念、价值方面的高度同质性。但西方学人的观点却并非仅仅如此。我们前面提到,西方公法学根植于深厚的功能主义语境。当学者们强调行政法在价值方面对宪法的价值依从时,其潜台词其实是行政法功能的独特性。而如果能从功能角度思考,行政法其实具有坚实的本体论上的独立性。


  

  从功能角度看,行政法的作用在于恢复政府与个人之间本应构建的社会关系。我们可以一般地说,这种关系的理想形态是由宪法建立起来的。然而,从现实角度看,这种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宪法却无法提供恢复的手段。目前实行宪政的国家中,违宪审查的方式、效力各异。但即便如美国那般宽泛的司法审查也很难涵盖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方方面面。更不要说以德国为代表的极具克制性和局限性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政治性远远甚于法律性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则更难启动。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模式同样也难启动,且操作性较差。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与其治下的人之间的常态关系其实主要是靠行政法来维持和恢复的。实际上,宪法审查活跃的西方国家,其宪法审查的技术和原则也受到行政法的巨大影响。从功能实效来看,行政法相对宪法而言是一种更现实的社会存在。认清这一点对我国尤其重要。我国行政法的独立存在性长期受到宪法、经济法、民商法的夹击。但从功能角度出发,我们会发现行政法其实应当是公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样板。这从西方经济公法的发展就可看出。而在“私法自治”的神话叙事破产,“公法俘获”的现实下,传统的私法如民商法更多地与行政法发生功能上的关联。如司法实践中,大量民商法案件的前置条件为行政法律关系之梳理。而且越是重大的民商法争议就越可能与行政法发生有机联系。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在“后私权神圣”和“后凯恩斯主义”的年代,侈谈原教旨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只具有虚幻的“审美”意义。而于现实法律功能实践而言,绝对是百害而无一益。


  

  另外,宪法真的建立了政府和公民间的正常关系吗?与行政法相比,宪法其实并不是那么现代的东西。在一些西方国家宪政建立之初,这些国家的社会状态仍然是前现代或者正处于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些国家的宪法理论中,政府与其治理的对象之间其实只是一种机械的关联。在其中,政府与公民在常态中是各不相关的,各自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按照特有的规范行事。“管得最少得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如选举或寻求许可和救济时,公民才与政府发生联系。自由主义宪法更热衷于在公民与政府间划清界限,而非建立紧密联系。近些年来,随着西方共和主义传统在法律领域的复兴,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注重从内在有机关联的角度建立公民与政府的宪法关系。但就主流的宪法理论而言,其主旨仍然在于堤防政府对个人权益的侵犯。从功能主义角度看,宪法图景中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是一种反整体的联系。而任何真正的联系却必然是整体意义上的。将公民与政府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间存在有机联系,才更符合普遍存在的“行政国”现实。而只要承认“行政国”的现实,我们就应当承认行政法功能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倡稳健进展的现实下,我国宪政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富于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完善,主要具有理论意义。在现实中,我们仍然要依靠行政法来维护正常的公法关系。而且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法原则和制度建设还需要行政法的功能实践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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