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法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1.立法现状:现行《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单位。

  
  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用人单位。而且,这里的用人单位只能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非法的用人单位。因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只能是合法单位。

  
  2.司法困境:现有规定不适用于自然人和非法单位,对自然人和非法单位强迫劳动的现象,无法给予应有的刑事惩罚。

  
  当前实践中发生的强迫劳动现象,其犯罪主体不只是合法单位,还包括非法单位甚至单个的自然人。合法单位要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同时为自身形象着想,其在强迫职工劳动时往往有所顾忌。而非法单位无证无照,非法招工用工,逃避国家监督,其中强迫劳动的现象更为普遍,性质更为严重。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砖窑场、矿山、工厂、建筑工地、表演团等众多行业和场所。

  
  3.完善建议:将本罪的主体扩大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非法单位强迫劳动的现象属于自然人的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能使非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强迫劳动现象得到刑事追究。

  
  (二)犯罪手段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1.立法现状: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本罪的犯罪手段被限定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2.司法困境:根据罪行法定原则,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构成本罪,采用更为粗暴的暴力、威胁、剥夺自由等方式强迫职工劳动的,反而不构成本罪,不能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强迫职工劳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以克扣工资或解雇相要挟等。如果说初期的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温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那么,现阶段发生的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方式已不那么“温柔”,而是更为残酷的暴力、威胁以及剥夺自由的方式。暴力、威胁、剥夺自由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比限制人身自由更要严重,但却被排除在本罪的犯罪手段之外,严重削弱了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