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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2.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张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拓宽。人类的足迹上到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人类探索宇宙空间的活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极地的法律地位,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国际犯罪的预防及惩治,全球环境的保护等一系列新的领域都进入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调整对象的增多,必然引起国际法律规范总量的大幅度增加,导致新的法律部门和制度的不断出现,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刑法、国际旅游法、外层空间法、国际原子能法、极地法等等。同时,传统国际法受到多方冲击,有了显著发展。海洋法是一个古老的部门,现在已从过去的海面法规延伸到了海底开发制度,在深海资源、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范围、远洋捕鱼等方面,都有了很多新规定。空间法虽是个较年青的部门,但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人类为解决月球及其它天体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已使它由空气空间发展到了外层空间。

  
  此外,由于国际干预经济生活的趋势加强、国际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过去主要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为任务的国际法,迅速向经济领域伸展。[34] 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的许多原则及规则,从而使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大大增加,扩展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

  
  可见,今天国际法的范围已非常宽广:从外层空间探测的规则到大洋洋底划分的问题;从人权的保护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其所涉领域已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35]

  
  (五)国际法刑事化现象(The Crimin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的不断增多

  
  国际法刑事化现象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在90年代国际法的发展中尤为明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战胜国设立的纽伦堡和东京战犯法庭是这一过程的第一个步骤。[36] 许多德、日法西斯战犯被指控违反了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并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后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把两个军事法庭所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加以编纂。

  
  60年代,国际法学者弗雷德曼(Wolfgang Friedmann)出版了其名著《变动的国际法结构》。他认为纽伦堡宪章的影响将扩大国际罪行。这种扩大,是通过正在确立的对某些国际承认的犯罪行为如屠杀、驱逐和计划、准备以及发动侵略战争等的个人责任来完成的。[37] 因此,他预见这种个人责任将对国家和政府的法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除了这些规范性的分析以外,弗雷德曼的著作还从制度方面作了探讨。他断言:“国际法的扩展最终将会要求创建国际刑事法庭。”[38] 他的这一预言现已通过联合国的努力实现了。

  
  自弗雷德曼的书出版后,除了一些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国内起诉外,并没有太多的国际实践推动国际法的刑事化。然而,在这一时期在法理上对纽伦堡审判原则的合法性的国际认同、对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性以及惩罚那些大规模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需要却加强了。此外,许多条约都采用了有关国内起诉国际罪行的规定。因此,对于危害民航安全和海上航行以及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普遍管辖权都予以承认。这种趋势在起草《为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人道法的受害者提供补偿权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中十分明显,它规定:“各个国家应对构成国际罪行的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人道法提供普遍管辖权”。[39]

  
  “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反映了国际法的日益刑事化现象。”[40] 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暴行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在短时间内,这些事件引发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颁布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41] 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42] ,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法委员会通过提议的《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草案》。

  
  这两个特别法庭规约代表了纽伦堡宪章的一个重要发展。

  
  首先,关于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和灭种罪的规定占居了规约的中心地位。

  
  其次,前南规约确认了非国际武装冲突(不限于国际战争)中的反人道罪。而卢旺达规约则承认即使在平时也能产生这种罪行。[43] 海牙法庭在Tadic一案的上诉裁决中对这种违反人道罪的广泛性给予了司法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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