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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

  
  二是经费保障问题。监企分开已成为监狱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现在全国有一半左右的省份实行了监企分开,但监企分开以后,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的所有经费是否能够足额拨付还是个未知数。1994年监狱法上就有“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的规定,[15]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实现全额保障。经费的欠缺使许多改造项目和社会化工作无法开展。

  
  三是综合治理问题。正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一样,对罪犯的改造也需要多管齐下,社会各方的参与,而不仅仅是监狱一家的事情,应该说,对罪犯的改造是一项社会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安置帮教和关怀对防止重新犯罪更具有治本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观念和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对监狱工作是陌生的,甚至是排斥的,认为治理犯罪是政府的事,改造犯罪是监狱的事。要转变大众的思想认识,使人人参与到改造帮助犯罪人的社会工程中来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四是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问题。改造人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工程,是一个先破后立的过程,它要求改造主体充分了解被改造人的成长背景,教育改造方法必须和被改造人的成长经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改造人的目的。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在每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传统文化中的亲情、伦理、道德、家庭观念塑造着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发挥着指导作用,而它们又最能够融化人的心灵,触动人的内心,对改造人具有特殊的作用。我国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一直较低,传统文化精髓的熏陶感化功不可没。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传统文化精髓的教育不但不能丢弃,还要加强,这是我国监狱的真正特色,也是我们改造犯罪人的一项法宝。实践证明,利用亲情伦理家庭观念教育改造罪犯,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并且重犯率很低。例如邀请罪犯的亲属到狱内帮教,帮助解决罪犯父母的生活、孩子入学等实际困难往往能使罪犯的改造很快地向好的方向发展。

  
  我们推行法治是要充分发挥法治的长处,克服人治的弊端,但法治本身也有不足,在教育感化人、柔化人的心灵方面还要借助道德的力量,在法的框架内,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使法与道德紧密结合,从内心到外部的行为来感化人约束人。有同志认为,我们实行法治的结果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只要将犯人关在监舍内,不发生问题就行了,罪犯在狱内有充分的自由,学习和劳动都由其自愿。我认为这是对法治的一种误解,我们的法治不应当是西方那种冷冰冰的法治,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才是我们监狱法治的目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法治也只是一种手段,如何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很好地融合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我们监狱法治建设中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

【注释】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是已决犯,根据我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我国监狱法颁布之前,劳改机关包括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监狱主要关押重刑犯,包括反革命犯、死缓犯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外籍犯及女犯;劳改队那时称为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一般关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监狱法颁布以后,监狱和劳改队都称为监狱,根据关押对象的不同分为女犯监狱、成年男犯监狱等。在我国监狱只是刑罚执行机关的一种,只对死缓犯、无期徒刑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进行关押改造,死刑立即执行犯的刑罚执行以及罚金刑的执行都由法院进行,拘役由拘役所执行。附加刑的单独或附加适用也不是监狱一家单独执行。
参见鲁加伦主编,林遐副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92页。
参见张秀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00——107页。
摘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五页。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五页。
参见鲁加伦主编,林遐副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109页。
监狱法21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22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23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24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刑法监狱法规定了六种相同的应当减刑的情形,这六种情形是,(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参见《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2005》,http://news.163.com/50111/811A9LupoQ00011//22E.html>.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法律出版社1992版,第11页。
参见鲁加伦主编,林遐副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刑法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法的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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