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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

  
  (二)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文明是与野蛮相对而言的,文明的管理方式是对被管理者的重视和人格的尊重,监狱对罪犯管理方式的逐步文明化,是人类文明进展的重要标尺。当前在对罪犯的管理工作中,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罪犯的人权保障愈来愈充分,打骂、体罚、侮辱罪犯的现象已基本绝迹。虽有个别素质不高的管理人员偶尔打骂罪犯,但也没有了以往那种肆无忌惮的气焰,并且性质都极为轻微,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严肃的处理。文明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体现在管理罪犯保障罪犯权利的各个方面,从饮食起居到罪犯间问题的处理,再到罪犯的减刑假释等问题,都有所体现。随着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及法治的完善,监狱管理的文明化程度会愈来愈高。

  
  (三) 社会化日益增强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在普通民众眼中,它充满了神秘、威严和恐惧,其实,监狱也是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监狱的自我封闭和民众的敬而远之遂成现在监狱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更无助于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我们将只适应监狱生活而无法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罪犯称为“监狱人”,其实这种“监狱人”的特点在一些管理人员身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们只适应对罪犯发号施令的生活方式,习惯于别人听命于自己,无法和社会一般人进行顺畅的沟通。为改变这种状态,监狱已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化改造活动,努力使罪犯的生活、生产、学习方式与社会正常状态相符合,或至少在环境上相类似,竭力使监狱走向社会,社会了解监狱,促进监狱与社会的融合。我们监狱经常邀请社会人员到狱内为罪犯上课和进行帮教,并组织罪犯到狱外参观,引进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和机制来管理罪犯,在罪犯中开展各种竞争和比赛,建立狱内超市,举办各类自修学习班等等,努力将“监狱化”的可能降到最低。2001年司法部提出改造工作要达到“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目标以来,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改造更加轰轰烈烈地进行。现在司法部正在进行一项大规模的监狱搬迁行动,将大量处地偏僻的监狱迁到城市地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和监狱,促进监狱的社会化进程,同时也为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生活水平和解决子女就业问题提供条件。使监狱融入社会,汇入社会主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机制来维护和监督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是一个明确的趋势。

  
  (四) 向国际人权保障标准靠拢

  
  在我国与国外交流不断加强的大趋势下,监狱工作与外界的交流与互动也日益频繁,许多先进的理念与管理经验被不断地吸收进来,现在监狱管理中施行的分级管理制度、心理矫治工作就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改造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效果很好。正在酝酿中的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划分的制度主要也是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启发。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危险犯、重刑犯关押在高度戒备的监狱中,一般情形的罪犯关押在中度戒备的监狱中,危险性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在低戒备的监狱服刑,这种监狱可以不设围墙,罪犯也以自我管理为主。

  
  我国已批准和加入了一些罪犯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这些条约和公约有力地促使了我国向国际罪犯人权保障标准看齐。这些条约和公约主要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1966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75年)、《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5年)、《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等。这些条约和公约是建立在西方罪犯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按照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的标准保障我国罪犯人权,能够有效地吸收其合理成分,有力地促进罪犯人权保障理论和实践的完善。

  
  总体上讲,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会愈来愈充分,愈来愈完善,这是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要求和体现。但是,由于各种时空条件的制约和我国监狱的特殊性所决定,要充分保障罪犯人权还需处理好以下几个的问题:

  
  一是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现在监狱内的管理骨干主要由上世纪九十年代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构成,缺乏高层次管理人员,而由于编制的缩紧减少和大多数监狱的偏僻处地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员到监狱工作,现在有些监狱已出现了管理人员的断层。35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缺乏,而大量无专业无特长的人员又占据着编制,这已成为制约监狱发展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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