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

  
  (二)罪犯健康权的保障已超出全国平均水平

  
  古代,罪犯在监狱内因饥寒、病而死称为“瘐死”,罪犯瘐死的现象在旧时代的监狱中较为普遍,建国初期,也发生过罪犯瘐死的现象。由于对罪犯人权的重视及医疗卫生条件、经济条件的发展,罪犯瘐死的现象早已被杜绝。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当前我国监狱系统已建立了完备的医疗体系,形成了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医院、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根椐1992年的统计,当时全国监狱系统已有各类卫生机构2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⑤]根据《中国罪犯人权研究》1994年的统计,当时全国监狱系统有卫生机构4163个,其中医疗机构3384个,共有床位35676张,犯人床位20172张,占总床位数的56.54%。每千人口医院床位12.37张(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41张)。有专业卫生人员38502人,全系统平均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11.38人,医生4.65人,护师、士3.10人(全国分别为3.58人、1.60人、0.93人)。监狱定期为罪犯检查,一般是一年一次,罪犯生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1994年,平均每一罪犯就诊8.73次,罪犯平均每万人口入院人数为618.75人(我国居民分别为1.9次,423.2人)。由此可见,罪犯的医疗保健水平高于全国居民平均水平,是得到充分保障的。[⑥]我们鲁南监狱现在每名罪犯的医疗费用是每月9元钱,由于大部分罪犯很长时间不看一次病,从总体上讲医疗费用能够满足罪犯看病需要。但是,当严重病情较多出现以及安排病犯到专业性强的社会医院就诊时,一名病犯就会用掉几千或者几万元,几百名甚至几千名罪犯的医疗费用就会被一人花光,按月拨付的医疗费用就会捉襟见肘,监狱就会想方设法从其他费用中拨一些钱为罪犯看病,总之,当罪犯出现急性严重病情时,都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我曾经几次带病犯到社会医院就诊,费用很高,但监狱总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安排管理人员陪护,改善病犯饮食,积极配合医生为病犯治疗,在某程度上,对服刑罪犯医疗保障权的维护比社会普通公民要好。

  
  (三) 人格、名誉权的保障比以往有了大大提高

  
  长期以来,对罪犯人格、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打骂、侮辱罪犯,监狱法七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现在打骂体罚侮辱罪犯的现象已基本绝迹,这是罪犯人权保障进程中的巨大进步。监狱法颁布之前,打骂体罚罪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监狱中,甚至还比较普遍。当时政策和法律也是禁止打骂体罚罪犯的,但是,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打几下,骂两句是应当的,有同志开玩笑说,既然要象父母对孩子一样对待罪犯,打几下更是应当的,哪有父母不打孩子的?有同志甚至认为,敢打犯人是工作作风硬朗的表现。我个人也曾受到过这方面思想的影响。这就像一种风气和时尚,在当时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大家都认为它是合理的,甚至是美的、酷的,并且值得效仿。我们监狱这种风气的转折点发生在1992年,一名管理人员指使几名犯人将一名罪犯殴打致死,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件事在全监狱引起巨大震动,风气随之有了较大转变,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严禁殴打体罚侮辱罪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大管理人员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1998年我们监狱对几名殴打侮辱罪犯的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一名同志因为侮辱罪犯被要求当众向罪犯赔礼道歉,这件事又一次深深刺动了管理人员的原有管理思维。在宣传教育与严厉处罚的双重作用下,广大管理人员由被动到主动,由主动到自觉,殴打体罚侮辱罪犯的现象到现在基本被杜绝。我相信我们监狱应该是中国监狱的一个窗口,每一个监狱在同殴打体罚罪犯的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也就是在推动保障人权的事业中,经验和教训都是共同存在的。

  
  现在,直接殴打侮辱体罚罪犯的现象已基本看不到了,但变相侵犯罪犯相关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表现为,一是超时超强度劳动,在季节性农业生产和重工业劳动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对罪犯权利的侵害,如不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不及时检查、传递罪犯的往来信件、邮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