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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现状及趋势


周海洋


【全文】
  
  一国监狱内服刑罪犯人权的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普通公民人权保障状况的一个反射。[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监狱就是黑暗、腐败、残酷、肮脏的代名词,在历代流传下来的小说戏曲中,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作为反面形象出现的,罪犯是罪恶的化身,维护罪犯权利是痴人说梦,封建社会的悯囚恤狱政策只是封建王权一时的恩赐,罪犯没有应当享有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罪犯权利维护的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毛泽东在1959年8月10日《接见某国家议院代表团谈话》中指出:“对依法办的人,在法律范围之内,不能象过去反动统治一样,将被压迫的劳动人民置于死地,我们是劳动人民的政权,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就是人道主义精神,尽管他犯了罪,但法办以后还要改造他”。毛泽东在1960年10月22日接见美国记者斯诺时说:“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毛泽东的这一指示成为新中国监狱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现在的监企不分的体制就是依据这一指示建立起来的。周恩来在1956年7月15日的《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刘少奇在1956年初听取罗瑞卿同志汇报劳改工作时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建国初期罪犯的权利保障状况并不理想,出现了由于超强体力劳动而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

  
  罪犯权利保障的春天真正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初,特别是1992年8月《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的发表以及1994年12月29日《中许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罪犯权利的保障有了质的飞跃。《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将罪犯的权利列为十三种,有学者将罪犯的权利总结为七大类十九种。[②]前司法部副部长张秀夫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讲话》一书中将罪犯权利总结为五大类二十种。[③]虽然官方和学者对罪犯权利的具体归类不同,但内容上几乎没有差异,笔者只就其中最为重要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人格、名誉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减刑、假释权、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进行简要介绍和探讨。

  
  一、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现状

  
  (一)基本生活权已得到充分保障

  
  旧时代的监狱之所以可怕,原因之一就是罪犯吃不饱,“馋监饿劳”的说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还存在。现在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罪犯的饮食,基本达到了使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的标准。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异,规定统一的饮食费用标准可能会影响一些地区罪犯的基本生活,监狱法五十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只规定每名罪犯一定时期内最低需要的主食和副食的数量以及热卡数,不具体规定以人民币表示的生活费用的多少,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生活标准进行确定。我们鲁南监狱地处农村,现在国家财政每月每名罪犯拨付的伙食费用是130元,不包括监舍、被服及其他费用,我们监狱还要每月再补贴一些费用以提高罪犯的伙食标准,罪犯每月的伙食费用要达到150元左右,这和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持平,并已超出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1995年以前,我们监狱对罪犯的主食还有数量限制,但也基本能够满足罪犯的需要,1995年以后,对主食的供应实行按需分配,吃多少可以拿多少,“打劳改”吃不饱的现象彻底被杜绝。另外罪犯每月还有12元的被服费和6元的零星费用。国家作过一次统计,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实际消耗粮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当数量的猪、牛、羊肉食及鱼、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2952千卡。全国不同地区的罪犯平均生活费650元左右,接近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④]以上只是1990年的一次统计结果,现在一定有了较大水平的提高,虽然现在没有全国具体的统计数据,仍可以肯定地说,罪犯的平均生活费用已经接近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标准了。对罪犯居住的监舍,监狱法也有明确的要求,监狱法五十三条规定:“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现在绝大多数监狱达到了这一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罪犯的被服每年统一发放两次,完全达到了御寒遮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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