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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简析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简析


姚建平;朱卫东


【全文】
  
  美国素有“儿童天堂”之称。在美国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美国人相信儿童是未来的希望,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就像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指出的那样:“美国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美国的命运”。[1] 当今美国儿童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福利项目设置和福利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但是,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

  
  一、制度演进

  
  以1909年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为界,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可称之为前制度化阶段,后一阶段可称之为制度化阶段。在前一阶段,儿童福利并未采取立法形式,缺乏稳定持续的制度安排,对儿童福利也没有上升到政府责任的层面上。儿童福利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宗教慈善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后一阶段,美国放弃了“不干涉”原则,政府开始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和福利政策,逐渐确立了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殖民时代,由于生活条件非常恶劣,美国人非常重视互助,失去亲人的孤儿往往会得到邻里和社区居民的照顾。当时社会流动不大,人们彼此间非常熟悉,儿童托育、收养等问题通过邻里就能解决。此外,寡妇和孤儿通常都可以得到镇理事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现金补贴。[2]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即使有孤儿,也不需要孤儿院。宗教组织在早期的儿童救助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最早到达美洲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清教徒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朝圣者。托克维尔认为,“他们远渡重洋来到新大陆,决非为了改善境遇或发财;他们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满足纯正的求知需要;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去使一种理想获致胜利。”[3] 当时新教教义所倡导的拯救精神和劳动自赎精神对于儿童福利有重要影响。较之其他贫困者,孤儿显然不应该为其苦难负责,因此孤儿问题得到格外关注。19世纪30年代,仅纽约州,新教徒就在首府奥尔巴尼市、尤蒂卡、纽约、布鲁克林、托洛伊、布法罗、罗彻斯特和许多其他城市开办了孤儿收容所和相关协会。[4] 此外,犹太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也在儿童救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业革命以后,美国大城市里的孤儿或弃儿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原有的儿童福利院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多数的儿童福利院规模过于庞大,有严格的作息时间,要求儿童接受相同的教育方法,使儿童的个性受到压制。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儿童福利院成为老板们赚钱的工具。[5]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有识之士对儿童福利院感到失望,他们相信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农村是更好的选择。查尔斯·布鲁斯找到了将城市融入农村,让孤儿得到家庭关爱的办法。1853年他发起建立了美国第一个接受“家庭关爱”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纽约儿童救助协会。协会在纽约市区中寻找孤儿、弃儿,他们把这些儿童集体送到西部和南部等需要劳动力的农村地区去。布鲁斯相信,在农村家庭,孩子们能够得到最大的自由,并且能够展示他们的能力。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从1854年到1930年间,这种方式把大约150000名儿童从纽约安置到中西部家庭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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