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网评是违宪之举
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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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日报道,广州城管部门将组建网评队伍,“旨在正面引导城市管理方面的舆论。”(见“广州城管部门将组建网评队伍引导网上舆论”,《京华时报》2010年5月18日 )起因看来是去年“番禺城管队长醉驾打人”、“天河城管小贩互殴”等事件在网上传播后轰动一时,网络传播力受到广州城管系统的“高度重视”。广州城管的忧虑固然可以理解,但是由城管部门自己建立网评队伍并“正面引导”舆论则不仅注定徒劳无功,而且还显然违反了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
初看起来,广州城管并没有也不太可能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网民还是可以针对广州城管行为自由发表言论,但是只要稍加推敲即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中国有句俗话,“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城管没做错,为什么害怕网络评论?如果做错了,那就更没有权力“正面引导”舆论,因为这样的“引导”显然就是误导和掩盖真相。网络言论当然不是句句都正确,其中甚或有造谣中伤、诬陷诽谤,但是如果我们还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相信绝大多数网民的基本人格和判断能力,那么网络言论是根本用不着“引导”的。“清者自清”,在经过一番自由辩论之后,网络评论自然会还广州城管一个公道。这不是说广州城管不能就事实真相发言,现在各级政府也都模仿国外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而是说政府的发言或澄清只是庞大言论市场的一个版本而已;究竟采信哪个版本,广大网民自有公论。因此,广州城管拟建的网评队伍只可能产生两种结果:或者压根没有必要,或者构成对自由网络评论的操纵和误导。
不受操纵和误导的网络评论不仅是宪法第35条的题中之义,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极为重要。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中国社会近年来的重大人权进步无一例外都是在网络舆论推动下取得的,城管问题本身也是如此。没有自由的网络言论,包括崔英杰案和湖北天门城管案这样重大的事件都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更不可能引起政府本身重视并采取相应对策。一旦网络言论“被引导”,城管形象也许一时得到维护,但是社会其实更不和谐了;城管权力无所顾忌,侵犯人权的现象愈演愈烈,却在媒体和网络上都得不到反映,以至整个社会和政府都生存在信息匮乏的集体无意识之中,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呢?在屏蔽社会批评之后,“城管”注定将偏离城市管理的初衷。